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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座講師:柯順雄(財金智慧教育推廣協會監事、建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)
授課時間:2013年5月16日(四)
課程精華內容
「稅」與人的生活息息相關,身為國民的我們一生無法避免面臨稅務問題。憲法規定「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」,人民納稅是因為享有政府所提供教育、國防、司法、交通、文化、經濟等服務,其服務的財源就是由人民稅賦之中取得。尤其同學即將步入社會,開始賺錢之後即會面臨租稅法令相關事宜,瞭解納稅的基本概念、意義和重要性,不只能免除許多稅務上的疑問,也能幫助個人確保自我權益。
▲ 柯順雄老師講解租稅與個人的關係。
個人常用租稅種類大致包含五大項:一、所得發生時會產生「綜合所得稅」;二、證券交易情形產生時須繳交「證券交易稅」、「證券交易所得稅」;三、財產移轉則要考量到「贈與稅」和「遺產稅」的問題;四、買賣房地產時會涉及到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、「契稅」、「土地增值稅」;五、持有房地產時,要繳交「房屋稅」及「地價稅」。以下將分別說明:
一、綜合所得稅
所得稅包含哪些呢?舉凡薪資所得(如:上班所得)、營利所得(如:自己投資公司當股東,公司所發給的股利收入)、執行業務所得(如:會計師、律師、建築師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及成本之後的所得等)、利息所得(如: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)、租賃所得(如:把房子租給別人所得房租)、財產交易所得(如:賣房子時,房屋的部分賣方需要支付)、農林漁牧所得、競賽中獎所得(此指非政府舉辦的活動)、退職所得、其他所得(前述九項無包含者)皆屬之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近年來興起的個人網路交易,其中經營者不乏學生族群,在為自己累積財富前必須了解,如果個人是以「營利」為目的,採進貨、銷貨經營方式,應辦理營業登記,必須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;但若是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、家具、自用小客車等,尚不問其金額大小,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,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。
綜合所得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申報,簡要地來說,計算方式是加總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符合條件之受撫養親屬(如: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、其他親屬或家屬等)的稅額。
過去,夫妻應合併計稅申報,此部分經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違憲,因為綜合所得稅率是採超額累進稅率,也就是所得愈高所付的稅愈高,如果結婚必須合併申報,某方面來說對婚姻者是種懲罰,也違反憲法公平原則,因此經修法後,自2014年5月申報2013年綜所稅時,夫妻已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另外同學要注意的是,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且自學校畢業後,除非其全年度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(8萬2千元),否則就必須自行獨立辦理結算申報。
計算綜合所得稅要注意很多細節,雖然看似複雜,但是如果了解計算方式項目和方法,則可以藉此節稅。例如:納稅義務人可由扶養親屬來減免稅額,或是從薪資所得、儲蓄投資、身心障礙、財產交易、幼兒學前等項目進行特別扣除。
另外,也可從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的方式,並透過試算和反覆比較,找出對個人較有利的部分進行結報,減輕稅賦負擔。不過,我們也不必因為計算過於複雜而對報稅心生畏懼,國稅局每年五月都會提供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報稅軟體下載,納稅義務人除選擇列舉扣除額申報者必須另外準備憑證外,其他相關資料來源,都可以藉由下載軟體來計算,且可從網路直接上傳申報,手續相當簡便,可多加利用。
二、證券交易稅、證券交易所得稅
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部分,在102年到103年間是採設算所得扣繳與核實課稅雙軌制。所謂設算所得扣繳,意旨不管個人有無賺錢,上市加權股價指數若超過8500點,每進行一筆買賣就得課徵萬分之二的交易稅,之後每超過1000點還需再加萬分之二的稅額。
而核實課稅簡言之,就是看你實際賺了多少錢,根據所賺的錢課徵15%稅率。不過自104年度起,就改為核實課稅單軌制,此種稅制是當年度上市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十億元以上者才課徵,稅率是採單一稅率:15%,而持有一年以上者可以減半課稅,但所虧損的部分就不能在以後年度扣抵。
近期的報章媒體一定不免談論證所稅的話題,贊成與否可能因角度不同,而各有不同看法。從財政收入來看,財政部估計如果課徵證所稅將增加60~100億元的稅收,但課徵之後大盤成交量委縮,可能造成證交稅收(一年約1200億元)減少40%。
若由公平正義原則檢視,理念在於有所得就應該課稅,以減少貧富差距,不過在此制度之下外資法人不需課稅,內資則要課稅,也會因虧損不能延後扣抵稅,納稅人可能發生虧損仍要納稅之情形。就經濟發展原則,稅收可用於增加公共支出,但也可能因此造成市場流動性減少、市場平均本益比下降,對資本市場發展及上市公司籌募資金不利。
從稅務行政的角度來切入,優點是政府可能需要因此整合券商交易的資料庫,但缺點在於如果投資人交易頻繁,會造成所得、成本計算變得相當複雜。那麼在提供這四個角度來思考後,你是贊成還是不贊成課徵證所稅呢?
▲ 分組討論時間,同學熱烈討論是否贊成證所稅的問題
三、贈與稅、遺產稅
關於贈與稅,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,主要查核的重點是二親等之間的財產移轉。自98年1月23日後,贈與稅率調降為10%。
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有三:第一、稱為基本免稅額,是以贈與人計算,每年(1月1日至12月31日)贈與額以新台幣220萬元為限。第二、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可免課徵。第三、父或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,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,可免課贈與稅。
雖然我們可以透過前述三原則進行節稅,不過像是: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、免除或承擔債務者,其差額的部分,不再此列,另外還有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,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等情況之下,也視同贈與。
遺產稅與贈與稅同是自98年1月23日後調降為10%,不過面對遺產稅首先得了解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,才能計算出免稅額及扣除額。
此外,98年6月12日也通過修正《民法》,採行「全面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如果清算財產後,有資產結餘就繼承,若資產小於負債則自動不繼承,希望透過此種繼承遺產方式來保障人民,免於債務侵擾。但要注意的是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,才算有效。
四、財產交易所得稅、契稅、土地增值稅
進行房地產買賣時,買受人購買房屋時,需負擔契稅,而賣出人針對房屋的部分有所謂綜合所得稅(財產交易所得稅)的繳納,土地部分則要課徵土地增值稅,那麼土地漲價總數額則和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、內政部每年於7月1日所公告土地現值等因素有關。
近年來,政府針對自用住宅給予優惠稅率,例如: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,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,土地增值稅稅率可按10%計算。
2010年1月1日開始,原本一生一次的優惠資格也改為一生一屋。不過享用此優惠稅率,也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、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相關限制。
五、持有房地產→房屋稅、地價稅
對於房地產持有人來說,其所擁有的土地需要繳納地價稅,房屋則有房屋稅。延續上述,我們可以藉由自用住宅的方案,享有稅負優惠,但仍要注意,住宅設籍人及所有權人之間必須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係、配偶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申請一處作為自用住宅等條件限制。
在規劃租稅時我們常常聽到三種名詞:節稅、避稅及逃稅。其分別在於,節稅是指在達成同一目的之多種經濟行為中,選擇租稅負擔最輕的方法,以達節省稅負之目的,譬如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我們透過試算列舉扣除額和標準扣除額後,選擇對個人最有利的稅率。
避稅則是納稅義務人鑽稅務法規之漏洞,獲得減免租稅負擔之利益。避稅本身雖不違法,但卻違反立法意旨,且不為社會道德規範所容。逃稅則是納稅義務人未依租稅法令規定繳納應納的稅捐。
逃稅除了被稽徵機關查獲後得進行補稅、罰款外,可能還要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所謂「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」,在進行申報時,我們不僅不可懷著僥倖的心態,還要以淨所得的觀念正向思考自己所賺得的報酬,而非只是想著被扣了多少錢。有繳稅也代表著你有工作,是個有謀生能力的人,對社會也是有貢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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